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实施学生资助政策的基础。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晋教财[2019]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认定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二条 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资助政策培训、诚信感恩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宿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中,原则上每个宿舍至少有一名学生代表;班级评议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特殊困难学生是指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低于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具体包括:
1 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 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
3 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
4 烈士子女等。
第五条 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父母双方失业或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单亲家庭、家在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以务农为主,收入水平较低、正常生活有困难的家庭子女,以及父母中有人需常年接受治疗,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3.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2)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者;
(3)经常消费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者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者;
(4)有抽烟、酗酒行为,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6)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主要面向新生和未被认定的高年级学生。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
第九条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具体认定条款,由组长召集班级评议会,认真组织评议工作,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填写《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评议结果报告单》报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进行审定。评议会议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要在班级内部公示,班级要做好评议会议记录和公示记录。
第十条 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尤其是对认定为特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进一步核实。经过核实,确需调整的,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做出相应调整,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工作领导组提出质疑,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 认定要求
第十二条 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认定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学生及家庭隐私,坚决杜绝班级大会票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做法。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建档立卡学生、政府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做到建档立卡困难学生全覆盖。
第十四条 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强化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各项信息完整准确,充分发挥数字校园学工系统的作用,建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务必将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各班家庭经困难学生,要同步在学工系统进行认定,凡不在学工系统进行认定的不予以资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学校规定,学院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审,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培养学生成才相结合。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及成长成才需求,积极开展教育引导,特别要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育人效果。
第十八条 学院在开展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工作时要认真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各种资助手段协调运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精准资助。
第十九条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认真工作,加强体验,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对在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中考评不合格的,取消一年的资助资格。
第二十条 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管理,按年度及时归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班级评议结果等档案资料。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生科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