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关于2019-2020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实施学生资助政策的基础。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经费预算,依据《中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校学[2017]20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二条 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三条 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宿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中,原则上每个宿舍至少有一名学生代表;班级评议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评选范围: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3个档次,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人每年3000元和每人每年2000元。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有校级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受助资格资格。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社会责任感强;
5.学校统一核实认定的2019/2020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积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上学年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经历不少于1个月,且考评为良好以上(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勤工助学者及本学年新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受此限)。
第七条 申请等级
根据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分别优先申请高档次助学金。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由班主任牵头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宿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班级国学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中,原则上每个宿舍至少有一名学生代表;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即申请认定的学生不得担任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学生提出个人申请,由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及平时表现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定结果并在班级内部公示,班级要做好评议会议记录和公示记录。班级公示结束后,学生本人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班主任审定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学院学生科。
第九条 班级提交由班级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的《中北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班级评议结果报告》纸质版原件,一式两份;国家助学金评审会议电子版(高清版)、纸质版照片各3张。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五章 认定要求
第十一条 要确保评选程序的公开透明和评选结果的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国家助学金“保基本、兜底线”资助功能,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要对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发生重大变故致贫的学生予以倾斜,以实现精准资助。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要以经济困难程度为基准,不得将学习成绩挂科情况作为能否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唯一标准,挂科两门及以上可经班级评议小组讨论后降低受助等级。
第十三条 在班级内建立信息反馈渠道,一经发现特殊情况立即解决,各班要确保提交的认定结果无异议。
第十四条 所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在学工系统进行相应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学校规定,学院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审,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培养学生成才相结合。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及成长成才需求,积极开展教育引导,特别要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育人效果。
第十六条 学院在开展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工作时要认真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各种资助手段协调运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精准资助。
第十七条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认真工作,加强体验,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对在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中考评不合格的,取消一年的资助资格。
第十八条 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予资助。
第十九条 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管理,按年度及时归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班级评议结果等档案资料。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生科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