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大学生优秀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奋发向上,努力成为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取得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学制内全日制的本科生。
第三条 个人荣誉称号分为:通报表扬、通令嘉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思想品德好,积极要求进步,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文明诚信,遵章守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目的明确,成绩良好。
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为学校工作的开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创造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
2、维护安定团结,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3、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做出突出贡献;
4、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受到相关部门表扬;
5、代表学校在国家或国际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
6、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评“三好学生”
一、思想品德好:积极要求进步,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集体,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文明诚信,遵章守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道德模块测评等级为优秀;
二、学习成绩好: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补考前无不及格课程;本科生二年级以上国家英语四级分数在425分以上(含425分);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专业理论模块测评分数在80分以上;
三、身心素质好: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标准;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综合实践模块”测评等级为优秀;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同年级本专业学生的前20%。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一、思想品德好:积极要求进步,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集体,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文明诚信,遵章守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道德模块测评等级为优秀;
二、学习成绩好: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年补考前无不及格课程;本科生二年级以上国家英语四级分数在425分以上(含425分);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专业理论素质分在80分以上;
三、身心素质好: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身心素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标准;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综合实践模块”测评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同年级本专业学生的前20%;
四、上一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对工作尽责尽力,任劳任怨,各方面能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工作成绩显著。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为“优秀毕业生”
一、两次或两次以上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且必须有一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同一学年内荣誉称号只算一项。
二、大学四年级第一学期专业理论素质分在80分以上,评选时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前30%,且无不及格课程,毕业设计评定为“良”及以上者可参评;德育答辩不合格取消评优资格。
第三章 评选时间、比例及要求
第八条 通报表扬和通令嘉奖根据需要,随时给予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年10月评选;毕业班学生只评“优秀毕业生”,在每年6月评选。
第九条 “通报表扬”、“通令嘉奖”不限制比例,达条件者均可申请;“三好学生”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同年级总人数的6%,“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同年级总人数的4%,同一学年内每人只可获取一项荣誉称号。校级“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6%。
第十条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后一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受学业警告的学生一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选办法,组织本学院学生进行申报,资格审核后,召开学院评审会议,初步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获奖学生名单向全院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后将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
二、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将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直接取消获奖资格,缺额不递补。
三、学生工作部将校级公示后的评选结果报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二条 向国家和省推荐的优秀个人,应从校优秀个人中产生。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通报表扬”“通令嘉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设立院级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在评选过程中,各级组织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除追回已授予的相应荣誉称号和奖励之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个人获奖情况如实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开始执行,适用于2024级(含)以后学生。其他在校生仍按《中北大学本科生优秀个人评选办法》(校学[2011]16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生科。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