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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1日 01:09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以及《中北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方案》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院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生科科长、团委书记、辅导员及班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工作。

(二)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研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解决我院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加强辅导员及班主任的培训和指导,强化学生心理危机日常预防预警工作,做好例行上报。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四条  处于心理危机状态及存在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是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工作对象。具体有以下几类:

(一)有自我伤害、自杀或伤害他人的言论、企图或行为,可能对自身、他人造成伤害的学生;

(二)心理测试中筛查出并经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三)因严重经济困难、学业或就业压力、家庭突发事故、个人感情危机或人际关系冲突等,出现剧烈情绪波动和行为异常的学生;

(四)明确诊断为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情绪或行为明显异常的学生;

(五)不明原因的情绪突然明显异常,或伴有饮食、睡眠障碍的学生;

(六)因患严重躯体疾病出现情绪或行为明显异常的学生;

(七)因身边同学的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出现情绪或行为明显异常的学生;

(八)因涉及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问题出现情绪或行为明显异常的学生。

第五条  本着“早发现,早干预”的原则,学院各班级尽早发现高风险学生,并根据危机程度实施不同的干预措施。

(一)事故情况:对于已经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当事人,必须立刻启动危机干预,本着学生“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第一时间控制当事人以制止伤害行为,将相关人员送医救治并向校心理健康中心汇报。

(二)危机情况: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学院应立即上报校心理健康中心,根据校心理健康中心要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处理,由家长将学生送医治疗,若学生家长拒绝履行监护人责任,则由学校将该生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在向学生家长或医疗机构做安全移交之前,学院应对学生实施全天候监护。

(三)严重情况:学生有自我伤害或伤害他人的意念但无确切计划,或有明显精神障碍症状但自知力尚比较完整,仍坚持在校学习者,学院通知监护人来校,向监护人说明情况。监护人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协助监护人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如监护人不愿意学生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属陪伴监护。班主任要保持与学生及家属的密切联系,关注学生动态,提供必要帮助。

(四)困难情况:学生无明确的自我伤害或伤害他人的念头,但心境明显低落或有其他疑似精神障碍症状,有自我照料不佳,学习状态糟糕,但仍在校学习者,学院要成立以寝室友、班级心理联络员、班级干部为主的学生监护小组,对该生进行密切观察与关心帮助,并定时向班主任、学院汇报当事学生的心理与行为动态。同时,班主任要加强日常谈心,了解学生动态,提供恰当帮助。

 

第四章 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机制

    第六条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于日常预防,要争取尽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学院根据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安排部署,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及摸排工作、建立学生心理档案。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本科生心理档案根据关注程度不同共分四类:

(一)重点关注对象:出现疑似幻觉、妄想等大学生群体中常见的精神分裂症状或出现自杀念头疑似重度抑郁严重影响社会功能的同学。

(二)一般关注对象:出现疑似焦虑、抑郁、偏执、自卑、敏感、社交恐惧、躯体化等内化心理问题或依赖、敌对攻击、冲动、强迫、网络成瘾、自伤行为、进食问题、睡眠困扰等外化心理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心境及学习生活者。

(三)班级关怀对象:出现学校适应困难、人际关系困扰、学业压力、就业压力、恋爱困扰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心境及学习生活者。

(四)暂不需关注对象:未出现明显危机心理表现,或程度未达以上三类关注名单者。

第七条  学院构建心理困难学生逐层关注体系及心理联络员定期反馈制度。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的主要力量,班级心理联络员、心理信息员都是发现此类问题的重要力量。

(一)班级心理联络员、心理信息员要具备关心身边同学的意识、善于发现处于困境中的同学,除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汇报突出问题外,应定期填写学院心灵向日葵问卷。

(二)班主任需通过走访、谈心等方式定期了解本班重点关注对象及一般关注对象,掌握关注名单中学生的动态心理状况,特别在是临近假期、开学返校初期及学校发生心理危机突发事件等心理危机高发期。同时,班主任应及时关注本班出现严重经济困难、学业或就业压力、突发家庭变故等负面事件的学生,了解学生心理状态并定期与学院心理辅导员反馈本班学生心理状况。

(三)学院心理辅导员应定期与本院重点关注对象谈心,全面了解本院学生的心理状况并在心理工作例会中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

(四)对于拒不接受个别心理辅导的学生,由班级心理联络员、班主任进行动态管理,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向院心理辅导员报告。

 

第五章  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现

 

    第八条  一旦发现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应第一时间保障学生安全,在确保当事人安全,并处于监控中时再及时上报。

(一)辅导员发现或接到学生心理危机情况汇报后须针对性开展谈心活动获知有关情况,收集当事人详细信息并做出危机程度的初步评估和判断,及时上报学院负责人。

(二)学院负责人根据情况及时与学生工作部(处)、安全保卫部(处)、校医院联系;建立必要的记录、档案等。

(三)学院相关负责人应根据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评估、建议,依“分级”情况决定是否联系当事人的家人、监护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必要时须派人护送或陪同当事人入院并协助其监护人办理学校有关手续。

 

第六章  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干预

第九条  学院发现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后,须及时到达现场,并上报校心理健康中心、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危机情况级别启动相应的干预方案。

(一)I级干预预案

    在任何情况下,一旦出现即将进行、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毕的自杀自伤、伤害他人或其他危害社会秩序及校园安全的事件,学院在确认无误情况下应立即向学校安全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报告,由学生工作部(处)立即启动本级预案。

事件发生于校园内的,学院立即通知学校保卫部门前往现场,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学院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赴现场对预案的运作进行协调、处置,与学生工作部(处)保持即时联系。如已有人身伤害发生,立即由学院及保卫部门共同派人陪护,送至最近的医院救治。安全保卫部(处)协同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处理,学生工作部门积极配合。事件发生于校园外的,学院应配合好相关机构对事件的调查、处置。

预案启动后,学院根据学生工作部(处)指导意见,立即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并与之协商处置事宜(如果是电话协商的,应保留电话记录)。对于自杀未遂或有人身伤害行为的学生,应按照程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干预方案,包括建议其家属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对于引发危机事件的人、事或特定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消除、阻断或隔绝。

   (二)Ⅱ级干预预案

    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评估,符合危机情况分级者,即启动本级预案。

    学院立即召开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会议,安排预案实施事宜,并在预案启动后12小时内将部门与人员职责书面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院负责人(或学生工作负责人)应亲自对预案的运作进行协调,对学院内相关报告事宜落实决策,对突发或紧急情况落实处置。学院安排当事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和班干部对学生进行24小时全程监护(本监护应实施至与学生家属做安全责任移交,包括学生住院治疗期间),出现学院难以独立处置的突发或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辅导员应要求相关学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扩散。同时,辅导员要密切关注互联网(校园网、社交网、公众网等)上的信息动态,谨防影响扩散,在必要时会同宣传部等部门妥善应对。

预案启动后,学院根据学生工作部(处)指导意见,立即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尽快来校(通知学生家属时要嘱咐家属暂不要单方面与学生联系)。家属赶到后,班主任、辅导员向家属详细介绍学生在校表现,并请相关学生(同学、室友、朋友等)介绍当事人近期的异常表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业人员介绍自己的初步判断,与家长达成初步干预方案,并形成书面的家长告知书,告知书应包括学校前期的工作、对问题的评估意见、下一步行动的方向、家长应尽的义务、学院应尽的义务等。

若家属同意带当事学生回家休养或治疗,班主任、辅导员应协助家长尽快办理休学手续或由家属撰写委托书委托班主任全权办理学生休学的相关手续,以便于家长尽早带学生回家休养或治疗。若监护人出现拒绝沟通、拒绝来校、拒绝转诊精神卫生机构或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学校多次告知未果,而学生已有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学院应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安全保卫部(处)应派出安保人员配合相关工作。

   (三)Ⅲ级干预预案                                                  

    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评估,符合严重情况分级者,即启动本级预案。

    学院心理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成立学生监护小组,并与监护小组一起对当事学生进行全面安全监护,关注其情绪与行为状况的变化。一般情况下,至少每周向所在学院报告一次;发现突发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学院领导,同时,在校心理健康中心的指导下并经学院领导决策后联系学生家长;班主任、辅导员须教育参与监护的学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扩散。

    学院召开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组会议,安排预案实施事宜,并及时将人员职责书面报送学生工作部(处)。预案实施期间,学院应指定一名老师作为联系人(一般为班主任),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该联系人向学院负责,协调和落实预案。

预案启动后,学院应及时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建议家属来校陪护及请假治疗。必要时可召集学院领导、辅导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业人员和家长磋商后作出决定。若家长拒绝转诊精神卫生机构,则直接在会上与家属讨论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形成书面意见,与会各方签字。若家、校双方讨论确定学生最终继续留校学习,则学院须将潜在风险以及家长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必须承担的义务一一告知,并在书面意见上做清晰表述。

 

第七章  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后的相关处置

 

第十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学院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学生干部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班主任每月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并向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十二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安排班级学生干部、心理联络员、心理信息员、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院心理咨询老师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做好资料收集与证据保存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人员联系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面记录、往来书信、照片图片、电子资料及其他材料等。重大危机事件结束后,学院与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中干预、事后疏导等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对学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等的复印件)及时予以分析,出具详细报告,以备今后参考,同时提供给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学生,家长有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若家长刻意隐瞒学生的真实状况,拒绝或阻挠学校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其后果由家长承担。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生科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