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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文件
关于优秀个人的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个人荣誉称号分为:通报表扬、通令嘉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校长奖章;校长奖章的评选办法发文。
第三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激励大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引导大学生自觉提高综合素质和学习能力,以适应新时期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测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要以有利于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适应社会要求为前提,着重测评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学业成绩、身心素质、人文素质、创新与实践能力,鼓励大学生在达到大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要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考核记录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测评相结合、记录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申报、学院核实、择优选取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评选以院级为单位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以班级为单位评选。通报表扬和通令嘉奖根据需要,随时给予表影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年9月-10评选:毕业班学生只评“优秀毕业生”,在每年6月评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优秀个人测评工作领导组,负责大学生优秀个人测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院团委书记、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院优秀个人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优秀个人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各班成立由班主任、学生骨干七至九人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测评等工作。
第四章 测评方法
第十条 “通报表扬”
(1)思想品德好,积极要求进步,有在院里或校级有突出表现,有证书为证。
(2)无院级或校级警告及以上处分,遵守校规校纪。
(3)学习刻苦,目的明确,有突出成绩,上一学年专业成绩和综测成绩均不低于班级前百分之十五。
(4)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认真出色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
第十二条 “通令嘉奖”
(1)在某学科有独到见解,在国内外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2)取得相当水平的科研成果,设计开发出高水平的新产品,或获得技术专利。
(3)为学校工作的开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创造了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
(4)维护安定团结,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5)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做出突出贡献。
(6)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受到相关部门表扬。
(7)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科技文化活动并获得优异成绩。
(8)代表学校在省级以上文体或其它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九、在其它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9)无院级及校级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
(1)思想品德好:积极要求进步,热爱祖国,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
(2)学习成绩好:学习成绩优秀,且当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业理论素应在80分以上。本科生二年级以上国家英语四级分数在425分以上(含425分)。
(3)身心素质好: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以上。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文体创新家质测评等级为优秀。
(4)无院级及校级警告及以上处分。
(5)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同年级本专业学生的前20%。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
(1)思想品德好: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
(2)上一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对工作尽责尽力,任劳任怨,各方面能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工作成绩显著。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且当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本科生二年级以上回家英语四级分数在425分以上(含425分);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专业理论素质分在80分以上。
(4)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标准;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文体创新素质测评等级为良好及以上。
(5)、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同年级本专业学生的前20%。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
(1)两次或两次以上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且必须有一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同一学年内荣誉称号只算一项。
(2)大学四年级第一学期专业理论素质分在80分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
(3)毕业设计和德育答辩成绩评定为“良”及以上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通报表扬”、“通令嘉奖“不限制比例,达条件者均评;“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参选人数的3%,“优秀学生于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参选人数的2%;校级“优秀毕业生”比例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
第十七条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后一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受学业警告的学生一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同一学年内每人只可获取一项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向国家和省推荐的优秀个人,应从校优秀个人中产生。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将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直接取消获奖资格,缺额不递。
第二十条 我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院级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除追回已授予的相应荣誉称号和奖励之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个人获奖情况如实记入学生档案。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2016年9月